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方曉琦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被告
- 邱錫棟即花蓮鯨世界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