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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方曉琦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告
邱錫棟即花蓮鯨世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劉昆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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