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方曉琦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邱錫棟即花蓮鯨世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 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