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蘇清池
- 被告
- 喜臻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貞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