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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鍾志雄

  • 當事人
    劉桂美王長安雙和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劉桂美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王長安 被   告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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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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