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鍾志雄
- 當事人劉桂美、王長安、雙和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劉桂美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王長安 被 告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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