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鍾志雄

  • 當事人
    雙和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 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游意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