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鍾志雄
- 當事人雙和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 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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