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雙和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曉曄
- 訴訟代理人
- 賴劭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