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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告
俞温銀妹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原告
董温錫妹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温慧珍即温亭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岱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温細美
即反訴被告
特別代理人 黃韵文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温慧芬即温勤妹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温庭瑞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0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俞温銀妹以被告温庭瑞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文書不實,認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對其提起告訴,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50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被告所提文書是否真正,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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