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樁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穎
- 被上訴人
- 花蓮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光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