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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湯文章鍾志雄簡廷涓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慧德益鉅股份有限公司周香蘭劉文增劉啓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華慧德 相 對 人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相 對 人 劉文增 特別代理人 劉啓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香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益鉅 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劉啓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 人劉文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上開規定並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增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本身亦無訴訟能力,爰聲請選任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選任劉啓楨為相對人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罹患缺氧性腦病變,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且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劉文增本身亦無訴訟能力。而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且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之配偶,另劉啓楨為相對人劉文增之子,亦為上開訴訟之被告之一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應堪採信。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爰准許如主文所 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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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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