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 原告
-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隆
- 被告
-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運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 被告
-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本院107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09年3月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該事件第三審民事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