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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訴訟代理人
賴錫隆
被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本院107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09年3月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該事件第三審民事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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