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長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依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18,6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3,78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