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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長利
上訴人
即被告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18,6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3,78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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