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利
- 上訴人
-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依茹
- 被上訴人
- 金芷瑩
許英花
蔣玉麟
郭曉倩
黃春成
王蕾雅
張維成
黃漢文
林介婷
李淑琴
張筱雯
江鶴齡
邱雅如
陳仕忠
王誌榕
杜鎮宇
林琳琅
郭美秀
官孟宏
謝旻娠
石建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分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