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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利
上訴人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茹
被上訴人
金芷瑩

      許英花

      蔣玉麟

      郭曉倩

      黃春成

      王蕾雅

      張維成

      黃漢文

      林介婷

      李淑琴

      張筱雯

      江鶴齡

      邱雅如

      陳仕忠

      王誌榕

      杜鎮宇

      林琳琅

      郭美秀

      官孟宏

      謝旻娠

      石建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分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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