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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告
椿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穎
原告
鯨彩悠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宇
被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此項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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