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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被告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被告
鄧美治
被告
彭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8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需付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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