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明
- 訴訟代理人
- 余更力
- 被告
-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 被告
- 鄧美治
- 被告
- 彭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8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