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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權人
上昇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內提出「一、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三、具狀更正相對人(應增列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書於108年7月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只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其餘第二點與第三點,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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