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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調解成立筆錄

聲請人
阜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順福
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相對人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 解 委員黃月英委員調 解 委員李仲麟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相對人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0日前給付伍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第二期於109年3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第三期於109年4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第四期於109年5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相對人 陳奕帆調解委員 李仲麟調解委員 黃月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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