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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字母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徐柏齡

上列聲請人聲報字母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字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字母公司)已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8條、第113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9月19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經本院函命其補正後,聲請人始於108年10月6、7、8日登報公告催告字母公司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內向清算人報明債權,有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日報新聞紙3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清算人應待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再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復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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