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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陳清柱
相對人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臨時會議,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決議解散,經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5年3月21日經授中字第1053326643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105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產負債表及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為證。然查,聲請人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並載明清算人就任日期之文件、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簽到紀錄及公司章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證明相對人公司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符合首揭規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業於109年1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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