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彭育文

  • 原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定有 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8「禾禮建設--大安森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107 年6月1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6「建億開發建設三重仁興 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有起訴狀可參,經閱前開兩份合約,均約定因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10 頁反面、26頁反面),兩造既就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涉訟事 件,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據前述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妍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