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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彭育文

  • 原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9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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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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