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森
- 被告
- 新守集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5,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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