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黃貴華即建宏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劭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翔律師
- 被告
- 陳建岐即東光鐵工廠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6,9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