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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蘇春蓮、方冠儒

  • 原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冠儒 訴訟代理人 李訓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3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 1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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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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