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宇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被告
-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春蓮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 被告
-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冠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訓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