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胡珮妍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鼎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傑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5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