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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告
胡珮妍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鼎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傑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5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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