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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告
林金鎮
被告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徙
被告
李宜蓉即李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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