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黃松江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 被告
- 鼎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昌
- 被告
- 張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