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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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