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花蓮縣立富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余采玲
上訴人
吳倉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子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03,65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開金額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