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陳光印
- 原告
- 漂亮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印
- 原告
- 陳光印即堤岸風味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民
- 即清算人
- 何陸系珍
- 即清算人
- 何玉梅
- 即清算人
- 李安娜
- 被告
- 劉英麟
- 被告
- 游德榮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陳禎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判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民國107年2月6日花蓮縣○○市○○街0號雲門翠堤大樓倒塌事件有故意過失,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因該事件涉嫌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審理中,因被告是否確有故意過失,攸關其等於本件有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為避免重複調查相關證據,且兩造均同意待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參照首揭規定,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與必要,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