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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裕涵

  • 當事人
    梁清政梁哲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梁清政 代 理 人 梁哲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姿利 ┌────────────────────────────────────────────┐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F-000101 │普通股 │1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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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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