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于卉 相 對 人 楊宸緯即老豆傳奇農特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月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于卉107年11月薪資新臺幣22,000元於108年1月5日前(午後1時)請勞方至資方營業場所(花蓮縣○○鄉○ ○村000000號)領取」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給付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8 年1月3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其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