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麗華 相 對 人 楊宸緯即老豆傳奇農特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月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7年11月薪資新臺幣 22,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本院 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工資爭議案即花蓮縣政府民國108年1月3日(聲請人誤載為107年12月13日)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堪信屬實,依該調解紀錄之內容記載,相對人同意於108年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107年11月薪資新臺幣22,000元,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並未履行,則聲請人自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