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原告 楊合發Heyli Makat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合發Heyli Makat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金增 被上訴人即被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揚企業社即徐桂粉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4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001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