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立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樺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樺德建設有限公司之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本件陳報樺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該公司之結算表冊 經股東承認之證明,爰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