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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債權人
巨揚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維
債務人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洲義營造有│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30711 │限公司(法 │2月28日起  │      │之利息    │
│  │元  │定代理人彭│      │      │       │
│  │   │育文)   │      │      │       │
├──┼───┼─────┼──────┼──────┼───────┤
│ 002│新臺幣│洲義營造有│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111575│限公司(法 │3月15日起  │      │之利息    │
│  │元  │定代理人彭│      │      │       │
│  │   │育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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