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 債權人
-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駱駝有限公司、張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105年度花院民公孋字第10734號公證書,載明如未依約給付租金,應逕受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