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 債權人
-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合夥商號負責人林秀貞戶籍資料結果,其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