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合夥商號負責人林秀貞戶籍資料結果,其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