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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債權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錦田不動產合夥商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合夥商號負責人林秀貞戶籍資料結果,其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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