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 債權人
- 上昇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內提出「一、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三、具狀更正相對人(應增列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書於108年7月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只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其餘第二點與第三點,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