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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勞調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勞調字第2號

聲請人
任建宇
聲請人
任美美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康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煌藝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聲請費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命其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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