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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請人
廣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美
代理人
余成里
相對人
蕭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文松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借款人劉銘勳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0年9月18日,違約金每萬元每日20元,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借款人劉銘勳於107年9月19日邀相對人蕭文松為連帶保證人簽發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0日至108年5月19日,詎未料借款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委任書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7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借款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別│ │ │ │ │ │├──┼───┼────┼───┼───┼────┼─┼─┼──┼──┼────┼─────┼────┤│001 │花蓮縣│瑞穗鄉 │瑞北段│ │0000-000│一│丁│ │ │3,323.47│全部 │蕭文松 ││ │ │ │ │ │0 │般│種│ │ │ │ │(全部) ││ │ │ │ │ │ │農│建│ │ │ │ │ ││ │ │ │ │ │ │業│築│ │ │ │ │ ││ │ │ │ │ │ │區│用│ │ │ │ │ ││ │ │ │ │ │ │ │地│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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