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黃立傑 相 對 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55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立傑 相對人 陳建志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共分6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日前給 付貳萬元,第二期至第六期自109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 前各給付肆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於108年11月30日前,將逸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永豐銀行存摺返還予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黃立傑 相對人 陳建志 調解委員 方明塘 調解委員 莊瑞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