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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嚴順福

  • 原告
    阜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法人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阜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順福 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黃月英委員 調 解 委員  李仲麟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相對人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0日前給付伍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第二期於109年3月 10日前給付伍萬元,第三期於109年4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第四期於109年5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相對人     陳奕帆 調解委員    李仲麟 調解委員    黃月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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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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