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78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相 對 人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太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順建 相 對 人 陳國忠 相 對 人 葉博任 相 對 人 黃湧芳 相 對 人 倪淑卿 相 對 人 陳甫彥 相 對 人 王俊雄 相 對 人 歐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年度大會,並載明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市○○路0000號」(按經本院查明花蓮市並無此門牌號碼),及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南宏、相對人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驅國際有限公司、太陽有限公司、邱順建、陳國忠、葉博任、黃湧芳、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之住所均列為「住同上」,而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相同。惟本件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公司登記資 料在卷可稽,且相對人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驅國際有限公司、太陽有限公司、邱順建、陳國忠、葉博任、黃湧芳、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等人依上開查詢資料顯示,為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