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亮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定有 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8「禾禮建設--大安森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107 年6月1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6「建億開發建設三重仁興 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有起訴狀可參,經閱前開兩份合約,均約定因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10 頁反面、26頁反面),兩造既就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涉訟事 件,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據前述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