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1,495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00,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