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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恒祺沈培錚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3 號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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