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 抗告人
-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3 號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