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建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岱融
- 被告
- 曹慧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慧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曹慧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394,82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