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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建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融
被告
曹慧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慧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曹慧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394,82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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