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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 原告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繡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張繡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共有三項,其中第一至二項請求均係基於商譽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適當之賠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並合併上開第一至二項請求 裁判費六千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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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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