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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林恒祺

  • 原告
    黃貴華即建宏工程行
  • 被告
    陳建岐即東光鐵工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黃貴華即建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陳建岐即東光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8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 繳16,9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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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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