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黃貴華即建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陳建岐即東光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8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 繳16,9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