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三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57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