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劉正三、黃一成
- 原告泓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三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57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