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碩 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7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