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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告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碩
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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