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碩
- 送達代收人
- 沈憶菁
- 被告
-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